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1)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2)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特别是后者,是被告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以此作为判断反诉的标准,更具有直观性,简单易操作。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必要时应向被告释明,被告坚持不提反诉的,应在判决中告知被告另行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请求范围,也没有独立给付请求内容,则可以抗辩方式提出,二者应当综合考量。如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欠款,被告提出已经超付。显然,被告的主张虽然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但不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故只能认定为是抗辩,该抗辩理由成立的话,法院会直接驳回原告索要工程欠款的请求,而不会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如果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则被告的主张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显然属于反诉,应按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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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2022)甘01民终4452号
(三)涉案工程产生的1311378.54元维修费用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问题
中建一局认为,兰石集团认为其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宏琳优配,自行进行了维修,要求其承担修理的费用,应当提起反诉,不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应对兰石集团要求扣减维修费用属于抗辩还是反诉予以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条文理解】(第164页)中明确“只要出于质量问题而要求减少支付,即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属同一法律关系,而减少工程价款的主张虽然有给付内容,但实质仍系原告主张工程欠款基础上的抵消主张,不具有新的独立的给付内容,故仍应认定为抗辩,而无需提出反诉”。
本案中,兰石集团主张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其自行维修产生的1311378.54元维修费,目的是减少欠付的工程价款,并未超出中建一局诉讼请求,也未有新的给付内容,故属于对欠付工程款的抗辩,而非提出反诉的范畴,故应在本案中一并审查处理,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2021)鲁17民终3841号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以及逾期交工损失属于抗辩还是反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判断抗辩和反诉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看原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以及逾期交工损失的诉求明确具体,而且明显超过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具备“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应作为反诉处理。因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该项诉请留有权利,并且上诉人也已经另行起诉,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再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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